甘孜日報 2017年05月08日
1、劉先生:于某欠我20多萬元。我將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于某還款。由于于某拖延履行判決,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期間,于某因病死亡。根據于某遺囑,其全部遺產贈予其孫子。當我要求于某孫子還錢時,于某孫子稱,人死債亡,自己沒有清償的責任。請問,我可否申請法院變更于某的孫子為被執(zhí)行人?
法官解答:
繼承法第3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蓖瑫r,根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zhí)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zhí)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zhí)行遺產。”因此,您申請變更于某的孫子為被執(zhí)行人的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
2、張先生:我網購了一款手機,價款共計2800元,收貨后因使用不滿意,遂通過快遞方式退貨,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上門取件,我將貨物包裝好交付給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并支付了快遞費。后該貨物在流通環(huán)節(jié)中不明原因丟失。我能否要求該快遞公司退還損失2800元?
法官解答:
本案中,因快遞公司在快件的保管和運輸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快件管理過程中存在疏忽,造成您托運的價值2800元快件丟失,如果按照快遞公司擬定的快遞服務合同,未辦理保價的快件至多賠償500元,該結果顯失公平。因此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對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保價合同無效。快遞服務合同與貨物運輸合同最相似。合同法對運輸合同中貨物損失的賠償做了明確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快遞公司應當按價賠償您2800元。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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