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22年05月19日
◎呷絨青措
為有效扭轉矛盾糾紛呈現的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元化等問題,新龍縣充分發(fā)揮信訪在基層治理中的突出作用,通過梳理案源控增量、強化調處減存量、跟蹤問效防變量等方式創(chuàng)新“流動信訪”,發(fā)展運用好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信訪工作觸角向基層延伸,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實現矛盾糾紛“源頭預防不激化、就地解決不上交”。
拓寬案源渠道 全面摸清底數
該縣通過信訪主渠道摸排、基層調研、駐村蹲點等方式,對疑難復雜信訪案件進行專項排查清理。
注重從信訪主渠道中篩選案件線索,對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排查,并大力發(fā)揮鄉(xiāng)鎮(zhèn)信訪分中心的作用,篩選2014年以來從“信、訪、網、電”中重復舉報多、群眾反映強烈的信訪問題進行全面集中梳理,積極找尋案件線索,積極關注網絡輿論。截至目前,已梳理信訪積案難案10起。
完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線索排查機制,注重加強與勞動監(jiān)察和發(fā)改、行政審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和聯系溝通,定期對縣域內重大項目實施、工程建設等情進行監(jiān)督檢查,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和征地補償、種糧補貼等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了解各項工作職能和工作流程,建立容易發(fā)生信訪案件的重點領域和重點環(huán)節(jié)的信息資料庫,隨時掌握情況,分析和發(fā)現有關線索。
緊盯婚姻家庭、鄰里關系、經濟往來、土地資源權屬糾紛等重點問題、重點領域、重點群體,組建“縣級聯系領導+縣級聯系單位”工作專班,定期到村組、寺廟、學校開展入戶詢訪活動,聽取農牧戶、僧尼和師生的意見,收集問題線索理清基本情況,了解并掌握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困難問題,第一時間了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斷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分層級分類別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遠化解制度機制,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避免造成新的信訪問題。
突出問題解決 減少積案存量
該縣健全分類處理工作機制,對梳理出的信訪案件,按照合理訴求、訴求無理、生活困難、行為違法、涉法涉訴等進行分類,并按照“屬地管理”“歸口辦理”原則,落實“五包五定”責任(即定責任包重點、定領導包化解、定措施包幫扶、定機制包排查、定實效包督導),做到能解決的問題限時就地解決,不能立即解決的向群眾解釋說明情況明確給出解決時間,對于不合理的訴求,結合政策法規(guī)詳細解釋,確保各類信訪問題依法依規(guī)妥善處理。
制發(fā)《新龍縣領導干部接訪下訪工作制度》,完善縣、鄉(xiāng)領導和縣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主動到聯系鄉(xiāng)鎮(zhèn)、村組接訪機制,落實36名縣級聯系點領導包鄉(xiāng)(鎮(zhèn))、57名部門一把手和16個鄉(xiāng)鎮(zhèn)黨政主要領導包村、村組干部包戶,層層落實信訪責任。按照“三到位一處理”原則,以“縣級聯系領導+業(yè)主單位+鄉(xiāng)黨委政府+駐村干部”工作專班模式,依托鄉(xiāng)鎮(zhèn)、村組的信訪分中心、村級活動室等陣地,定期帶案流動到各鄉(xiāng)鎮(zhèn)調解處理,有效發(fā)揮源頭化解作用。
創(chuàng)新流動詢訪模式,統(tǒng)籌法院、信訪、司法等部門同轄區(qū)鄉(xiāng)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溝通交流,把“法律門診”開設到遠牧點、偏遠村組、老弱病殘等群眾家門口,通過上門接訪、法律咨詢、調解指導、法治宣傳等方式,從源頭防范化解矛盾糾紛。該縣統(tǒng)籌運用行政資源、法律資源、群眾資源、社會資源妥善解決信訪問題,截至目前,已有效化解積案難案8起。
突出跟蹤問效 防止案件變量
該縣針對基層群眾對信訪舉報政策不熟悉、重復舉報等問題,在廣泛宣傳信訪舉報政策的基礎上,完善辦理結果反饋、辦理情況抽查等制度,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制定《信訪案件回訪制度》,統(tǒng)籌紀委、司法、信訪、勞動監(jiān)察等部門組建回訪小組,明確將信訪問題調查不清或處理意見不明確及結案未息的信訪案件納入為回訪內容,有針對性地制定回訪方案、明確回訪對象和回訪事項、建立回訪登記表。通過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與實名信訪舉報人進行面對面零距離交流,進一步化解矛盾,增進黨群干群關系,提升回訪質效。
切實發(fā)揮信訪回訪作用,將其作為提升黨委政府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的重要抓手,在信訪案件受理后,通過電話“回訪”的方式,告知信訪人信件受理情況及辦理時限,了解是否有新的線索;信訪案件辦結后,適時開展“回頭看”,不定期抽查信訪辦理進展或回訪信訪人,了解承辦單位答復是否到位,解釋是否合理合法,程序是否規(guī)范、完整,并詢問信訪人意見和滿意程度,確保信訪事項處理的真實、有效。
強化正負激勵,將案件督辦核查和評議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目標考評。對督辦核查結果與承辦單位的辦理結果不一致的,除按考評辦法扣除承辦單位的目標分值外,同時向全縣發(fā)批評性通報或視情節(jié)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不作為責任,同時把信訪案件辦理工作實績與干部提拔、晉升、評優(yōu)及辦案津貼發(fā)放掛鉤,促使信訪案件辦理更加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