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報 2017年11月08日
本網訊(張舒)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四川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有序高效處置政府性債務風險突發(fā)事件。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指地方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fā)財政金融風險,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目前我省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部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不容忽視。
《預案》要求,各級政府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市縣政府,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屬于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前,即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地方政府實現財政重整目標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預案》要求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政府債務風險,財政部門根據綜合債務率、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等相關指標,定期測算評估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qū)實施風險預警。全省各級政府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預案》提出,根據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并明確了不同債務類型實施分類處置的措施。例如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yè)單位等債務人協商一致,可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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