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9年12月18日
【案例】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不直接撫養(yǎng)其的生父給付撫養(yǎng)費?
案情:
澤某系降某與根某的非婚生女,出生于2018年7月。降某與根某自澤某出生后從未同居生活過,澤某從出生起便隨母親生活,降某未履行過撫養(yǎng)義務。因根某沒有固定收入,一人照顧澤某的生活實屬困難,為保證以后的正常學習生活,澤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降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直至其能夠獨立生活為止。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降某不認可原告澤某系其親生女,要求與原告做親子鑒定。雙方于2019年10月28日到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支持降某是澤某的生物學父親。
德格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之規(guī)定,澤某系降某的非婚生女,降某應承擔撫養(yǎng)義務,從澤某出生之日起依法負擔其生活費、教育費和醫(yī)療費。生活費可根據(jù)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本案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認定為每月350元,教育費、醫(yī)療費憑票據(jù)由根某與降某各自負擔50%,親子鑒定產(chǎn)生的費用因降某提出應由降某負擔。
法官點評:
所謂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在藏區(qū),由于傳統(tǒng)“鉆帳篷”習俗的影響,農(nóng)牧民群眾法制婚育觀念不強,非婚生子女大量存在,家庭缺乏勞動力,婦女兒童權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發(fā)的家族矛盾隱患大,嚴重影響了社會和諧。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必須依靠法律的力量保障兒童權益,教育引導群眾依法婚育。
德格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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