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9年06月12日
【案例】 租賃門面時遭遇“二房東”怎么辦?
案情:
2019年4月5日,原告張某從被告劉某手中租賃到呷爾鎮(zhèn)團結上街某門面,雙方約定年租金為2.18萬元,其中含押金800元。原告分兩次將租金支付給被告,被告出具押金收據及轉租證明。2019年5月9日上午,原告在租賃門面內安排裝修事宜。這時,有第三人自稱是該租賃門面的房主,其表示不同意被告劉某將門面轉租給原告張某。隨后,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劉某退還其所付租金,劉某返還7000元后,剩余租金拒絕給付。張某遂訴至法院。
九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系該門面的承租人,其將承租門面轉租給原告張某,并收取租金2.18萬元。在轉租過程中,房主對該租賃門面主張權利,致使原告張某不能對租賃門面使用、收益,該門面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原告張某要求返還剩余租金1.48萬元的請求與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官點評:
租客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要注意了解承租房屋的產權情況及抵押情況。若涉及轉租,需明確出租人是否同意轉租,在房屋信息確認無誤且出租人表示同意轉租后,再簽訂轉租合同,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九龍縣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