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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四川日報    2018年08月03日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應當征得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同意,并簽署拍攝協議,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保證文物安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p>

  二、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文物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端拇ㄊ 粗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工商、旅游、宗教、規(guī)劃等部門和海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yè)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文物保護經費。

  第四條國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該文物的單位承擔保護責任。

  不得將國有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收藏單位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不得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體制和用途。

  集體、個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祖?zhèn)魑奈镆约捌渌婪ㄈ〉玫奈奈?,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擔保護責任。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扶持和發(fā)展博物館事業(yè),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博物館。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博物館設立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預案,建立定期檢查、定期報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責任制度,及時消除文物安全隱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qū)內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的級別,負責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為和自然破壞,確保文物安全。

  文物展出,展出單位應當根據展出文物的級別制定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七條下列情形屬于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發(fā)生文物被盜、火災,或者因人為破壞致使文物損壞的;

 ?。ǘ┪奈锸詹貑挝话l(fā)生珍貴文物或者多件一般文物被盜、損毀、流失的;

 ?。ㄈ┛脊殴さ匕l(fā)生文物被盜、損毀、流失的;

  (四)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fā)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致使文物遭到嚴重破壞,或者文物被哄搶、私分、藏匿,造成文物損失的;

 ?。ㄎ澹┥米赃M行考古勘探、發(fā)掘,或者雖經批準卻不按規(guī)定進行考古勘探、發(fā)掘,對古遺址、古墓葬造成破壞或者文物流失的。

  第八條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和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立即實施搶救工作,并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和程序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遲報告。

  第九條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guī)劃應當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并與相關的環(huán)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專業(yè)規(guī)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guī)劃,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經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guī)劃,在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guī)劃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村鎮(zhèn)命名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2年內組織編制保護規(guī)劃。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村鎮(zhèn)的保護規(guī)劃應當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

  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村鎮(zhèn)的保護規(guī)劃區(qū)域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其形式、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村鎮(zhèn)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未按規(guī)劃保護,其布局、環(huán)境、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喪失原評定條件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核準,撤銷其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的稱號,并予以公告。撤銷歷史文化名城稱號的,按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省、市、縣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自依法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標識。

  第十六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第十七條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其形式、風格、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已有的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應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文物保護單位不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標準的,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十八條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依法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jiān)理。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征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文物保護工程竣工后,由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需遷移、拆除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進行測繪、登記、拍攝,制作檔案。

  第二十條宗教活動場所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由管理使用該場所的宗教組織負責依法對其進行修繕、保養(yǎng)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考古發(fā)掘工作,必須由考古發(fā)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區(qū)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后,應當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guī)劃范圍內;(二)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紀念建筑等歷史文化遺跡;

  (三)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區(qū)域。

  在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探,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考古調查、勘探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完成考古調查、勘探,做出考古調查、勘探結果意見書,并送達建設單位。經考古調查、勘探確認有文物埋藏,需要進行考古發(fā)掘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發(fā)掘。

  在工程建設中發(fā)現古遺址、古墓葬,需要進行考古發(fā)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允許施工單位順延工期。經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需要進行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避開原址或者另行選址。

  第二十四條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fā)掘所需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預算的定額標準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涉案文物、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和考古發(fā)掘出土的文物,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拍賣的文物拍賣前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

  第二十六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文物庫房管理制度,館藏文物必須由2名以上保管人員共同保管。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離任、文物庫房保管人員工作變動時,應當按照館藏文物檔案辦理館藏文物移交手續(xù),并經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每年對收藏的文物組織清點,并將清點情況逐級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文物保護單位的風景名勝區(qū)、公園、旅游景區(qū)等的管理單位,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yǎng)所必需的經費應予保障。

  第二十八條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的,應當征得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同意,并簽署拍攝協議,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保證文物安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或者行政機關不履行文物保護和管理職責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發(fā)生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所列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以及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移動、損毀標識的,由文物所在單位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文物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3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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