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報 2018年03月26日
■歐陽美書
記得還是上大學(xué)時,老師講過一個故事:說美國紐約一女子逛街,突起一場怪風(fēng)將她裙裾掀翻當眾露了隱私出了糗;這女子當即一紙訴狀將紐約市政當局告上了法庭,索求賠償,理由是紐約城市街道高樓等設(shè)計不合理,導(dǎo)致空氣流動不暢怪風(fēng)時起,并進而讓她的身心健康與個人利益受到了傷害。不管那名女子是否勝訴,這在當時都是非常神奇的案例。
經(jīng)過三十多年的“進化”,國內(nèi)也時常見到類似新聞。譬如公共場所某棵大樹被大風(fēng)刮倒砸傷了行人,把市政園林單位告上法庭后亦有獲得賠償?shù)陌咐黄┤缦嚓P(guān)國家機關(guān)對你施行了錯捕錯判錯押錯罰等,也可獲得國家賠償;最新的一個案例是,河南男子賀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公路管理局因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隱患被起訴,法院判決公路管理局承擔(dān)20%的責(zé)任,支付受害人家屬16萬余元。
當下關(guān)于“社會文明”的說法很多、理解更多,筆者以為,法治與法律才是社會文明的真實標志,沒有法律與法治的社會,或法律與法治不夠健全的社會,都稱不上是文明社會。上文的兩個例子,無論是美國的還是中國的,都是法律與法治得到遵守與彰顯的典型案例,它表明人類社會文明,正在向正常的方向進化。
但筆者想說的,是現(xiàn)實社會中這樣正常的案例太少,或法律與法治雖然在向正常的方向進化,但此時、當下并未進入正常的狀態(tài)。理由就是:雖然我們很多領(lǐng)域都已經(jīng)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也還有一些領(lǐng)域貌似“無法可依”,至于“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等,其狀態(tài)更是“在路上”。
換一種文藝的說法,就是在法律與法治領(lǐng)域,還缺少一種深度與溫度。
所謂法治的深度,就是指法治無禁區(qū)、無死角、無沖突。法治的無禁區(qū),是指法無例外,日常生活中的“下不為例”不能作為法治之例;譬如古代雖有法制,但我們并不承認他們是法治社會,因為他們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除了謀逆等大罪,社會上很多人都游離在法治之外,他們手上的法制,不過是裁判、度量、懲罰別人的工具罷了。法治的無死角,就是法治之光要公平地普照社會每一個角落、方面、層面、情形,不能有陰影、暗影、強弱。法治的無沖突,是指法律與道德、紀律、技術(shù)等方面的和諧共生,更是指法律之間不得打架,也不能打架。法治是否有深度,或法治是否實現(xiàn),有一個反面標桿:特權(quán)。法治所在之領(lǐng)域,特權(quán)消遁;特權(quán)所在之場所,法治暗弱。這種特權(quán),很多人會理解成個人的啥啥,實際在現(xiàn)代社會,特權(quán)更多與各類機構(gòu)、機關(guān)相關(guān)聯(lián)。
所謂法治的溫度,其實是指法治與法律的人性,通俗點講,就是指老百姓心中有委屈,這委屈是否有地方申訴,這委屈是否能得到緩解、釋放、彌補。一般說來,社會顯性階層的利益訴求容易得到保障,而社會弱勢群體的各類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最容易被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媒體等公權(quán)力的忽視、忽略,更由于民眾上千年形成的怕打官司、怕見官的習(xí)俗,使得弱勢群體在遭受到委屈時無處申訴、不敢伸張。
法治的溫度,就是指法治應(yīng)該給人間帶來正義、陽光、溫暖。我們通常講法律是無情的,這是法律法治嚴肅性甚至嚴酷性的一面;但是,我們更應(yīng)該注意,法律是有情的,法律法治的有情,不是講小情徇私情,而是求公平、正義之人間大愛以及對弱勢情體的呵護之情。
國外或許有類似判例,它對富貴之人與貧窮之人法律糾紛的處理,極可能出現(xiàn)苛責(zé)富貴者而呵護貧窮者的情形,理由么,富貴之人占有了更多的社會資源,理當為維護法律公平維護社會秩序盡到更多的責(zé)任。
以河南交通事故死亡案例類比,此后十字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極可能會把交通秩序管理部門告上法庭,譬如明知是十字路口,為何不安裝紅綠燈?為何沒有影像監(jiān)控?這不是筆者吹毛求疵、無事找事,而是我們的社會與國家,正是這類典型的個案在不斷地推進法律與法治向更深的方向和更溫暖的方向進化。而由此,我們每一個敢于祭出法律武器的人,都是推進法治進程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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