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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甘孜州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 裁量基準規(guī)定(草案)》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甘孜日報    2020年04月07日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甘孜州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保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正確實施,現將《甘孜州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guī)定(草案)》予以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修改意見、建議。

請?zhí)岢鲆庖娊ㄗh的單位或個人,于2020年4月16日前通過微信公眾號、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甘孜州煙草專賣局法規(guī)科。

聯(lián) 系 人:班瑪多吉、李靜

聯(lián)系電話:0836-2839261

電子郵箱:gyfxpt@163.com

通訊地址: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爐城鎮(zhèn)爐城南路34號(州煙草公司)

郵政編碼:626000

                              甘孜州煙草專賣局

                    2020年4月7日

甘孜州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guī)定(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保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正確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甘孜州煙草專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煙草專賣局在法定權限和法定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自主判斷的行政權力。

第三條 全州各級煙草專賣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甘孜州煙草專賣局法規(guī)部門負責各級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采取發(fā)布信息、提醒、建議、引導等行政指導形式,預防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嚴禁采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立法目的,處罰裁量應當嚴格限定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公正、公開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因當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給予不同對待;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相同或者相似等基本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與幅度。

行政處罰的結果必須公開,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以查證的違法事實為基礎,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下列情況,做到過罰相當:

1、違法行為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況;

2、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3、兩年內是否有兩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

4、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

5、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的數量;

6、違法行為對具體對象造成的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7、對違法行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因素。

(四)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應當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并以教育為主,糾正違法行為,引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三章 裁量基準

第七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有處罰幅度、罰款倍數的,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確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其他違法因素,確定適用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五)受他人脅迫從事違法行為的;

(六)配合煙草專賣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行為人在其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有立功表現:

(一)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提供執(zhí)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要線索,從而得以查獲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協(xié)助執(zhí)法機關抓獲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的;

(四)其他應當被視為立功表現的情形。

前款所稱“重大違法行為”、“重要線索”、“重大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是指被檢舉、揭發(fā)或抓獲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被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或者被吊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查實的違法煙草專賣品價值在2萬元以上等情形。

按照本條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將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實、理由書面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局認為從輕或減輕理由明顯不成立,或者從輕或減輕幅度明顯過大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條 行為人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處理,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行為人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處理,如實陳述執(zhí)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事實,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從輕處罰。

按照本條從輕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將從輕處罰的事實、理由書面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上級煙草專賣局認為從輕理由明顯不成立,或者從輕幅度明顯過大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兩年內,累計發(fā)生兩次以上同類違法行為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經煙草專賣局書面責令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嚴重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在發(fā)生嚴重自然災害等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違法手段和后果比較嚴重的;

(八)隱匿、故意偽造、毀滅違法行為證據的;

(九)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在實施處罰的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的,未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采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并對其實施處罰;

(五)發(fā)現當事人有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甘孜州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有關的證據。

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應當收集和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下列材料不得作為對當事人實施處罰的證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材料;

(三)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材料;

(四)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zhèn)蔚牟牧希?/p>

(五)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六)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對按照本規(guī)定擬適用較重處罰或減輕處罰的重大、疑難和復雜案件,作出處罰的煙草專賣局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實行登記制度,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討論過程和處理決定等應當詳細記錄,并收入卷宗。

第十七條 甘孜州煙草專賣局法規(guī)部門應當將裁量權行使作為案件事中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法規(guī)部門認為行使裁量權不當的,應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八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載明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及作出處罰的依據等。

第十九條 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guī)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不足5000元的,處以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并可按照市場批發(fā)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足1萬元的,處以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并可按照市場批發(fā)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三)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在1萬元以上但不足2萬元的,處以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可按照市場批發(fā)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四)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的,處以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50%的罰款,并按照市場批發(fā)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的,按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條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的罰款。

(二)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足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數量在50條以上但不足200條的,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價值50%以上60%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數量在200條以上但不足300條的,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價值60%以上7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數量在300條以上但不足400條的,責令關閉或者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70%以上80%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數量在400條以上但不足500條的,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價值80%以上90%以下的罰款。

(五)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數量在500條以上的,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批發(fā)的煙草制品價值9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進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進貨總額不足2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進貨總額5%的罰款。

(二)違法進貨總額在200元以上但不足5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進貨總額在5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進貨總額10%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煙草制品價值不足200元的,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28%以下的罰款。

(二)煙草制品價值在200元以上但不足500元的,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8%以上36%以下的罰款。

(三)煙草制品價值在500元以上但不足1000元的,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36%以上44%以下的罰款。

(四)煙草制品價值在1000元以上但不足2000元的,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44%以上50%以下的罰款。

(五)煙草制品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50%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銷售總額不足50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28%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二)違法銷售總額在50元以上但不足200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8%以上36%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三)違法銷售總額在200元以上但不足500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36%以上44%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四)違法銷售總額在500元以上但不足1000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44%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五)違法銷售總額在1000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50%的罰款,并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存儲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依照《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不足2000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生產、銷售、存儲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用于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和其他相關物資,可處以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在2000元以上但不足1.5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生產、銷售、存儲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用于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和其他相關物資,可處以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在1.5萬元以上但不足2.8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生產、銷售、存儲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用于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和其他相關物資,可處以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罰款。

(四)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在2.8萬元以上但不足4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生產、銷售、存儲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用于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和其他相關物資,可處以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1.6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罰款。

(五)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在4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生產、銷售、存儲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用于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和其他相關物資,處以生產、銷售、存儲煙草制品貨值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銷售走私煙草制品、出口倒流國產煙、未繳付關稅而流出免稅店和保稅區(qū)的煙草制品的,依照《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銷售走私煙草制品、出口倒流國產煙、未繳付關稅而流出免稅店和保稅區(qū)的煙草制品貨值不足2000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貨值1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罰款。

(二)銷售走私煙草制品、出口倒流國產煙、未繳付關稅而流出免稅店和保稅區(qū)的煙草制品貨值在2000元以上但不足1.5萬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貨值1.4以上1.8倍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走私煙草制品、出口倒流國產煙、未繳付關稅而流出免稅店和保稅區(qū)的煙草制品貨值在1.5萬以上但不足2.8萬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貨值1.8以上2.2倍以下的罰款。

(四)銷售走私煙草制品、出口倒流國產煙、未繳付關稅而流出免稅店和保稅區(qū)的煙草制品貨值在2.8萬元以上但不足4萬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貨值2.2以上2.6倍以下的罰款。

(五)銷售走私煙草制品、出口倒流國產煙、未繳付關稅而流出免稅店和保稅區(qū)的煙草制品貨值在4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貨值2.6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為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生產、銷售、存儲以及走私煙草制品等違法行為提供場地、運輸服務及條件的,依照《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物品貨值不足2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2000元的罰款。

(二)違法物品貨值在2000元以上但不足1.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2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物品貨值在1.5萬元以上但不足3.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2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物品貨值在3.5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2.4萬元以上3.6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法物品貨值在5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6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免稅進口的煙草制品不按規(guī)定存放在煙草制品保稅倉庫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存放的煙草制品價值不足200元的,可處以價值20%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存放的煙草制品價值在200元以上但不足500元的,處以價值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存放的煙草制品價值在500元以上但不足2000元的,處以價值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存放的煙草制品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處以價值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在海關監(jiān)管區(qū)內經營免稅的卷煙、雪茄煙沒有在小包、條包上標注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專門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非法經營總額不足200元的,可處以非法經營總額20%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經營總額在200元以上但不足500元的,處以非法經營總額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三)非法經營總額在500元以上但不足2000元的,處以非法經營總額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經營總額在2000元以上的,處以非法經營總額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情節(jié)輕微但未及時糾正,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款規(guī)定,同時又違法經營煙草制品的,除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外,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不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xù)的,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責令其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且情節(jié)輕微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或未亮證經營,依照《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責令其改正。

(二)拒不改正的,處以50以上100以下的罰款。

(三)拒不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者因違法經營被處罰兩次以上或者拒絕接受檢查的,依照《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可以吊銷其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甘孜州各級煙草專賣局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fā)現處罰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甘孜州煙草專賣局法規(guī)部門通過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行使裁量權。甘孜州煙草專賣局負責對轄區(qū)各煙草專賣局執(zhí)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發(fā)現處罰行為確有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甘孜州煙草專賣局涉煙案件錯案糾正及追究制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造成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

(四)引起當事人申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依照《四川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嚴格規(guī)范煙草專賣執(zhí)法行為的通知》《甘孜州煙草專賣局(公司)工作效能問責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甘孜州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時2014年發(fā)布的甘孜州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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